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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销售合同所盖线路章非公章 原告向旅行社索要佣金的诉请不获法院支持
日期:2012-11-23   阅读:1430
 在旅行社签署了《蜜月旅行销售协议》(以下简称《销售协议》),本以为蜜月游顺便帮忙介绍客户,还能获得一笔佣金。岂料,《销售协议》上所盖的旅行线路确认章让自己的愿望成空。日前,虹口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介绍境外蜜月旅行未获佣金而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放
2011年年底,一家婚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先生新婚,为此程先生夫妻俩准备在2012年春季去外国度蜜月,因此选择了沪上知名的CGS旅行社。接待程先生的是工作人员小蒋。在得知程先生是某婚庆公司老板后,小蒋通过QQ联系,提出想与程先生合作,请程先生为旅行社提供蜜月旅游的客源,并承诺按照协议给予相应佣金。为此,程先生与旅行社于2011年11月签订《销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推广夫妻蜜月旅游线路,蜜月游线路分为S、A、B、C四个档次供程先生推广,每个档次给予不同的佣金,其中S线路为美国、美国邮轮,2人返佣,800元/人。合同末尾甲方处加盖了旅行社线路确认专用章,甲方授权人签字处签有小蒋的名字。
2012年3月,程先生夫妇与另一对他们介绍的新人参加了CGS旅行社的美国西海岸邮轮游,按照协议,旅行社应支付程先生佣金3200元。旅游结束后,程先生向旅行社索要佣金时遭到拒绝,故起诉至法院。
旅行社辩称,小蒋是某咨询公司试用工,并非旅行社职工,旅行社从未与程先生签订《销售协议》,协议上加盖的章是旅行线路确认章而非公章,旅行线路确认章是门店销售和客户确定最终线路时所用,仅对线路的确认产生效力。旅行社有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涉案的销售协议须经总经理签名、盖公章才能确认。
以案说法
问:程先生与旅行社的《销售协议》是否成立?
答:小蒋以旅行社名义与程先生签订的《销售协议》上,旅行社负责人未签字或盖公章,盖的是专为确认线路所用,对小蒋的签约行为,旅行社既无授权又无追认,并非旅行社意思表示,所以该合同不能成立。程先生自己就是公司的老板,仅通过QQ和记载“高级旅行顾问”的名片,就认定小蒋有代理权,有失妥当。小蒋没有代理权却以旅行社名义订立合同,且未经旅行社授权或追认,对旅行社不发生效力,应由小蒋自行承担责任,故对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虹口区法院 陆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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