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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9-7-4   阅读:1453

(沪高法[2006]11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调整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        赔偿项目        │    赔偿金额(元)      │├───────────────────┼────────────────┤│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  26,823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8,645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8,34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3,773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7,265           │├─────────┬─────────┼────────────────┤│  死亡赔偿金  │  59岁以下   │  372,900          │├─────────┼─────────┼────────────────┤│  (城镇居民)  │  60-74岁    │  18,645×年限        │├─────────┼─────────┼────────────────┤│         │  75周岁以上  │  93,225           │├─────────┼─────────┼────────────────┤│  死亡赔偿金  │  59岁以下   │  166,840          │├─────────┼─────────┼────────────────┤│  (农村居民)  │  60-74岁    │  8,342×年限        │├─────────┼─────────┼────────────────┤│         │  75周岁以上  │  41,710           │├─────────┼─────────┼────────────────┤│         │  城镇居民   │  13,773×年限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                ││         ├─────────┼────────────────┤│         │  农村居民   │  7,265×年限        │├─────────┴─────────┼────────────────┤│  丧葬费              │  13,411.50         │├─────────┬─────────┼────────────────┤│         │  城镇居民   │ 18,645×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残疾赔偿金  │         │                ││         ├─────────┼────────────────┤│         │  农村居民   │ 8,342×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天           │├───────────────────┼────────────────┤│     营养费           │  20~40×天         │├───────────────────┼────────────────┤│  住宿费              │  60×天           │└───────────────────┴────────────────┘



  二、2004年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     行  业            │   2004年     │├─────────────────────┼───────────┤│  总平均                │  24,398      │├─────────────────────┼───────────┤│  农、林、牧、渔业           │  17,209      │├─────────────────────┼───────────┤│  工业                 │  20,880      │├─────────────────────┼───────────┤│  采矿业                │  41,134      │├─────────────────────┼───────────┤│  制造业                │  20,353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34,116      │├─────────────────────┼───────────┤│  建筑业                │  24,330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25,701      │├─────────────────────┼───────────┤│  交通运输               │  25,476      │├─────────────────────┼───────────┤│  邮政业                │  31,207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54,530      │├─────────────────────┼───────────┤│  信息传输               │  60,978      │├─────────────────────┼───────────┤│  批发和零售业             │  19,370      │├─────────────────────┼───────────┤│  批发业                │  26,162      │├─────────────────────┼───────────┤│  零售业                │  14,839      │├─────────────────────┼───────────┤│  住宿和餐饮业             │  19,934      │├─────────────────────┼───────────┤│  餐饮业                │  15,997      │├─────────────────────┼───────────┤│  金融保险业              │  45,700      │├─────────────────────┼───────────┤│  房地产业               │  27,193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8,617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33,871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5,316      │├─────────────────────┼───────────┤│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  11,839      │├─────────────────────┼───────────┤│  教育                 │  28,327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30,099      │├─────────────────────┼───────────┤│  卫生                 │  31,614      │├─────────────────────┼───────────┤│  社会保障               │  15,501      │├─────────────────────┼───────────┤│  社会福利业              │  26,265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2,911      │├─────────────────────┼───────────┤│  文化                 │  36,589      │├─────────────────────┼───────────┤│  体育                 │  26,691      │├─────────────────────┼───────────┤│  娱乐业                │  12,632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32,838      │└─────────────────────┴───────────┘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的各项数据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由于市统计局尚未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继续沿用市统计局公布2004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待市统计局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再予以调整。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1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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