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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09-7-4 阅读:1852 |
(上海银监发[2004]432号 2004年11月16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33号)精神,为规范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预防和打击逃废债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前,企业借改制、破产等手段逃废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现象仍然存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的有关精神,在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继续做好打击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工作;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分支机构抵制和纠正企业逃废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贷款大量悬空和损失的,或者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故意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精神,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对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时,需要我局认可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地向我局反馈金融债权保全的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机构及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采取新措施,多手段、多形式地依法保全金融债权。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应在联合维权、联合制裁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领域中积极发挥作用;要协调各方,发挥同业维权的优势;要善于利用新闻媒体等形式来维护金融债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遵守《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维权公约》,支持、配合银行同业公会开展联合维权工作。
四、我局将根据银监会关于金融债权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管理的指导,进一步健全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的相关制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合作,强化金融债权管理,规范社会信用秩序,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制逃废债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6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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