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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迟延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必须支付工资?
日期:2020-03-12   阅读:1306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各行各业均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在此特殊时期,经上海浦东法院策划,编写了疫情下典型法律争议的系列问答,供大家参考。
      

      迟延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必须支付工资?

      答:许多省市基于当地疫情防控的需要,发布迟延复工通知,一般要求复工不得早于2月9日。迟延复工的七天中,2月8日至9日,原为休息日,迟延复工后仍应为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原为工作日,迟延复工后如何定性,中央层面未作明确,可按各地政府的规定处理。迟延复工通知是地方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授权,采取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若当地政府认定为休息日,则该五天内员工正常上班的,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若当地认定为停工停产期,则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及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正常支付该期间的工资。若认定为工作日,则该五天内员工正常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未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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