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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交付不着”情况下承运人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为一年 |
日期:2012-12-3 阅读:1380 |
《海商法》规定,承运人有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但有时候承运人欲履行交货义务却无法正常做到,《海商法》第八十六条即规定了几种导致承运人无法交货的情况,包括卸货港无人提货、收货人迟延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合同法》第三百十六条也提及了两种承运人无法交货的情况,即收货人不明和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货。此时,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有关赔偿损失的权利并提起诉讼,应注意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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