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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可以调解结案
日期:2009-8-15   阅读:1982
   基本案情:2008年12月1日晚,俞某在某酒吧和三位女性朋友喝酒聊天,隔壁酒桌8个年轻男子借着酒意过来挑拨俞某及其三位女性朋友,俞某上前让对方男子注意言行,对方男子挑衅说给俞某十分钟时间打电话去叫人来挑战,俞某认为对方不可理喻,遂上洗手间不予理睬,对方尾随俞某上洗手间,此时俞某手机响遂接电话,对方看见俞某在打电话,误以为俞某叫人前来打架,遂不由分说蜂拥而上将俞某按住就打,俞某挣脱出来跑到酒吧的厨房拿起菜刀自卫,最后在慌乱中俞某用刀把对方一人的食指砍断导致对方入院,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俞某于200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

 

        2008年12月25日,本律师接受俞某家属委托,担任其代理律师。本律师认为,本案是由于口角纠纷加误解而导致的民事纠纷,只是后来发展到有人因此受到了身体的伤害,造成了形式上的故意伤害案(轻伤),俗称轻伤害案,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犯罪后果,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属发案较多的案件,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且一般系由民事纠纷引起,因此,依法准确地确定轻伤害案的管辖,对化解人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关于轻伤害案的管辖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把轻伤害案作为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两种不同作法。如果作为自诉案件,是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如果属于公诉案件,理论上就不是当事人之间可以自主地掌握的范围。

 

    根据司法实践,本律师认为确定轻伤害案管辖的应注意几点:一是被害人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有证据,则案件属于可提起自诉的案件;没有,则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二是被害人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提起公诉的选择问题。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符合提起自诉的法定条件,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即是自诉案件;若坚持按公诉程序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则应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按公诉案件予以管辖处理。三是被害人是否控告、要求追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被害人与侵害人和解、被害人放弃追诉时,不应主动追诉,否则,会造成被告人(侵害人)诉讼权利的损害。由此可见,理论上,轻伤案件由被害人掌握主动诉权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有利于双方自主消化内部矛盾,达到和谐统一的效果。正是基于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指导思想,我们广东省的司法机关也在2008年出台一个轻伤可以调解结案的内部文件。根据这一文件的精神,本律师多次联系被害方的家属进行调解,并于2008年12月29日与被害方达成共识,并于当天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项费用伍万元,双方签定了调解协议。本律师向侦查机关递交了申请撤案申请书、双方调解协议书、被害方的求情书等等材料。本律师的建议被侦查机关采纳,于2008年12月31日撤销了对俞某的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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