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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亲笔写下欠条,却不应由他还钱 |
| 日期:2009-8-15 阅读:2000 |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设立了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是该公司的两个股东,被告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本人是一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范围与该公司部分经营范围相同。X年X月X日该公司向原告进货,公司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约一年后,原告与被告共同核算,公司那次进货货款为46000余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未盖公司公章,只有被告签名),确认欠原告货款46000余元,定于X年X月付清,并附上公司进货清单。
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6000余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为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本律师是本案中被告的代理律师。本律师提出如下观点:这是法人(公司)的债务,不是自然人(被告)的个人债务。与原告发生货物买卖关系的是公司而不是被告,因此该货款应由公司偿付。被告虽亲笔写下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但被告的行为是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是被告代表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即便欠条上未盖公司公章,也等同于是公司对原告出具了欠条,因此该货款应由公司支付,被告没有偿还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没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原告败诉,被告无须偿还原告起诉的46000余元货款。
点评:
原告持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起诉,居然会败诉,这是原告万万没有料到的。作为被告一方,稍有不慎,判断失误,本案的结果就会颠倒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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