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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先防法律风险 |
日期:2009-8-4 阅读:1628 |
新闻提示:“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隐性的、犹如“连坐”式的产品连带法律责任,正如影随行,成为伴着企业出口海外的一大隐忧。
而近日,一份来自30家企业的随机抽查问卷显示,近80%的外企,存在“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但不一定知道什么该问”的尴尬现状(详见本报7月28日5版)。昨天,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论坛上,40余家外商企业倾听了专业律师的点拨。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秘书长曲剑波说,一家“三鹿”,害了一个行业,这样的教训已向其他企业提出警示。法律风险很多都属于人祸,如若不加科学防范,重蹈这样的覆辙也不会再是偶然。
大企业对隐性风险有认知
作为世界500强企业旗下的独资公司,烟台铁姆肯客户遍及全球。月初,一个欧洲大客户来烟做了一个周的合作考察,考察之细,涉及到“如何避免一旦出现的产品责任”。
“考察一旦疏失,断送的是大家的命运。因为,西方的产品责任,并不是中国观念上的产品事故,也决不是仅仅限于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责任,而是指由于产品的任何缺陷,给人身或者其财产造成的大大小小的损失和潜在危害。”公司副总韩仁东的一番话,道出了东西方在法律形式的差异。
这种差异,潜伏着隐性的风险。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民,以烟台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美国为例,更详细地给出解释:“美国法律规定,从产品制造一直到最后零售,每一环节相关方都有可能成为产品责任案件的被告,尽管他们可能并不是实际‘肇事者’!”
“如果美国受害者不能从其国内责任方得到足够赔偿,那么,中国法院受理的外国消费者起诉中国企业的产品责任案件,将会逐渐出现。”于民讲,一旦进入产品流通链,包括溯及到产品前的原材料、设计等,都纳入产品的“担保”体系,一旦这条链上任何一方出了问题,出口商、制造商,甚至部分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将遭殃,他们都可能成为被告。
多数企业不知向律师发问
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秘书长曲剑波手持一份调查表说,企业真正需要的是不打官司的律师,现实中,许多企业虽然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但不一定知道什么该问,只有出现法律纠纷时才想到自己的律师。
曲剑波的观点,得到了高级律师金荣奎的支持。金律师说:“在西方,产品责任几乎是最严厉的民事赔偿责任。动辄接近或超过100万美元的赔偿,是常见的事,而这么大的数额,几乎可以使出口企业或制造企业破产倒闭!”
“还有一个风险是海外环保和劳工标准。”金荣奎介绍,目前,环保、劳工标准,有逐渐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借口的苗头。中国产品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
预防出口风险 要练好“金钟罩”
“出口企业当然要重视产品设计和质量安全,把产品安全在研发阶段就作为一个考虑因素,对产品安全进行评估。在锤炼自身质量的同时,也要把出口风险作等量齐观!”市外经贸部门有关专家说。
专家表示,烟台出口企业要加强与国外进口商的信息交流。目前,烟台出口的消费品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加工贸易,而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安全检测认证都是按进口商的合同要求进行的。而很多产品之所以出口受阻,是信息交流不充分、缺乏对进口国各种技术限制的了解所致。
如何预防出口风险?金律师建议要防患于未然。企业要事先了解外国产品标准和产品责任法,这样有助于减少片面按照中国市场设计、适用中国产品标准的产品。其次,可考虑选择性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通过保险费的固定支出,可以确保企业减少在遇到巨额索赔时的财务波动。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仔细撰写产品说明书。有些人认为说明书页数太多,一张纸最好,这样的做法显然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作为企业人士,韩仁东讲,产品说明书内容的法律性质,就是对买方的担保承诺。
“企业要注意在出口合同中规定有效的免责条款。如果合同约定免除产品责任,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于民给出另一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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