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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损害赔偿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损害赔偿相关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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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
日期:2009-7-29   阅读:1620
    人身伤害精神赔偿的适用范围
  1、侵害身体权。虽然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能使受害人的精神产生痛苦,例如非法搜查公民身体、非法侵扰公民身体以及未造成伤害的殴打,并未造成身体肌体组织的破坏,但受害人仍然蒙受了人格上的屈辱和精神上的痛苦。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的立场出发,可以予以精神赔偿,否则侵权人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后,不受任何实质性的法律制裁,会造成“打了也白打”等法律观念、法律价值的不公平后果。
  2、侵害健康权。现行立法中主要是针对人身伤害造成残废或死亡的才有予以精神赔偿的规定,这明显是限制了精神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凡是侵害健康权产生受害人轻伤、重伤或全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不论是否造成残废,都应当予以精神赔偿,当然不同的后果在进行精神赔偿时可作为不同情节来考虑赔偿的数额。
  3、侵害生命权。不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附带民事领域,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均应当承担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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