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擅长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刑事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
|
|
首页 -> 刑事辩护 -> 辩护技巧
|
辩护篇之仅有口供不能定罪 |
日期:2009-7-28 阅读:1834 |
案情: 秦、尤、许某供述,他们各自与朱某共同抢劫出租车司机各三次,每次都劫得50元到5000元财物。 焦点: 1.证明有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是否合法?
辩护词要点: 1.共犯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既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证据材料,也没有取得其他任何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来证明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仅仅是被告人朱某的同案人因其他案件案发被抓获后,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并没有被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况,即只是一些证明朱某有犯罪嫌疑的待证事实,而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且同案人之间的供述相互之间不能印证,比如抢劫人数、对象、时间、地点,这样无法取得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确却的细节,无法证明被告人确实参与这几起犯罪事实;虽然本案共犯为三人以上,但各共犯供述的犯罪事实细节不一致,更为重要的是,无其他种类的证据加以补充。故本案依据相互之间无法印证的共犯的口供来定罪完全站不住脚。 2.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违反刑诉法规则。我国刑诉法规定了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原则,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定案中必须坚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的,不能予以定罪量刑。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故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备忘: 1.《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及罪与非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某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如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属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由于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索还欠款欠物的,因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拿回超份额,亦属民事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问题,不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目的,亦不构成抢劫罪。(马东:《刑法罪名精释:侵犯财产罪》) 2.《刑事诉讼法》规定。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37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最高院关于执行《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52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第134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盲点: 列宁在讲什么是事实和怎样掌握事实这个哲学问题时,说过,“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段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么,事实只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我国刑诉法旗帜鲜明地坚持“疑罪从无”、“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都是对定罪“事实”确实、充分要求的强调。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罪刑法定是罪刑擅断的克星,人命关天,不可儿戏。
|
【收藏此信息】 【在线咨询】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