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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日期:2009-7-15   阅读:1681
  一、名称:--------集团------公司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四、许可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集团母公司组建企业集团申请报告(母公司、子公司、成员单位盖章)。
  (二)《企业集团设立登记表》(由公司集团核心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及母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母公司对集团控股、参股企业的持股证明(由控股、参股公司登记机关出具)。
    (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公司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六)企业集团章程(由母公司、子公司、集团成员单位盖章)。
  注:企业集团登记与该集团的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一并办理登记手续。
 
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a、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b、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c、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d、《指定(委托)书》。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b、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c、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d、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e、《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f、《指定(委托)书》;
g、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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