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立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许可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董事长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三)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四)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五)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由隶属企业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规范的房屋租房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