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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解除婚姻关系律师回函
日期:2009-7-5   阅读:2086
王玉东(化名)先生:


    受Milry女士委托,现致函给您:


    经英国Eniysh Morene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件及您本人的电子邮件得知,您欲与Milry女士解除在英国注册的婚姻关系。得知这一信息后,我的委托人的心情沉浸在沉痛和悲伤之中,对此,我们在此表示遗憾。我的委托人表示,其会慎重考虑作出选择。


    我们虽然遗憾地感到委托人的伤感,但我们也同时尊重您个人的决定,并相信在双方律师的配合和交流下,您与我们的委托人的婚姻相关事宜会有妥善处理。


    若我的委托人最终选择离婚,我们建议通过中国法院进行处理,这样会比英国法院处理更为经济便捷,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大大缩短你们双方宝贵的时间。


    中国婚姻法没有关于离婚的分居时限要求,也不是以须分居为判决离婚的条件,且允许当事人双方在不受结婚时限的前提下,随时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们的经验,若你们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在国内法院诉讼,法院仅会收取五十元的诉讼费用,且各种手续齐全,法院最快可在当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调解书,此份调解书可以得到英国的认可,在英国有效。以此推算,若我的委托人选择与您离婚,对各项事宜您与我的委托人可以达成一致意见,你们完全可以在2006年9月底之前办妥离婚手续。


    另外,基于您与我的委托人之间由于婚姻的破裂给我的委托人及其家人带来的伤痛,若能达成离婚合意,请您考虑给与适当的精神安抚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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