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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为一条毛巾殴伤客人 健身中心承担90%侵权赔偿责任
日期:2012-11-21   阅读:1556
作为服务单位,有客人上门应该笑脸相迎才对,但某健身中心的员工却为一条毛巾将客人殴打致伤。近日,长宁区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判决健身中心应承担员工打伤客人的责任,赔偿顾客俞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余元。
【案件回放】
俞先生是本市古北路上一家健身有限公司的会员。2012年3月8日晚上,俞先生健身完毕来到服务台想拿回自己的会员卡。此时,前台服务员要求俞先生必须将健身中心提供的毛巾交还至服务台才能取卡。从未遇到如此要求的俞先生没有理会,径直走进服务台拿走了自己的会员卡。当俞先生走出健身中心大门时,服务员追上来拉住他不让离开,双方发生推搡并一同回到店内。随后,店内几名服务员与俞先生发生口角并将俞先生打伤。俞先生立即拨打110报了警。公安派出所经过调查,于4月9日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健身中心3名殴打俞先生的员工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打当晚,俞先生去医院进行了治疗,医生诊断为头面部等处软组织损伤。8月2日,俞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健身中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2000余元。健身中心则认为,三名打人者虽然是自己的员工,但他们和俞先生发生争执并不是职务行为,中心不应对俞先生的受伤负责。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健身中心应对原告俞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9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付俞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137.61元。
【以案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三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与被告有关的服务内容与原告发生纠纷,使原告受到损害,该三名员工的行为,不论性质如何,其结果均应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对纠纷的发生并致自身损害也有一定过错,法庭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长宁区法院 章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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