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级中医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强本市西医学习中医人员执业活动管理的通知》,经2011年7月11日第13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临床或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其执业地点为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参加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允许开展的中医诊疗活动
在执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依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本专业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或指南进行辨证论治,使用中医适宜技术,开具中成药或中药饮片处方。
三、西医学习中医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向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该医疗机构至《医师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由发证机关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一栏,加注“西学中”字样。
(二)有关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加强对西医学习中医人员执业活动的管理。
(三)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西医学习中医人员执业活动的指导与监管。
四、附则
(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
1、西医学习中医人员:是指已取得临床或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系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但尚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者。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是指包含二级在内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及其分支机构。
3、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是指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站)、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保健所。
(二)本通知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同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服务监管处联系。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