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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产险参与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全委托试点
日期:2009-7-30   阅读:1423

 一、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全委托模式推出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世博会的临近和“两个中心”建设步伐的加快,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出现了规模大型化、投资巨额化、技术高难化、建设密集化的新特点,工程建设风险形势越来越严峻,原有的工程保险管理模式逐渐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为此,上海市城建交通委员会和上海保监局于200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共建设工程中开展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等实行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实现保险对建设工程风险的全覆盖。在有关部门支持下,2008年,太保产险在苏州河威宁路桥项目中首次开展了“全委托模式”试点,取得一定成效。

  二、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全委托模式的基本做法

  风险管理全委托模式,是指建设方将与工程相关的监理、审图、平行监测都纳入到风险管理范畴,并委托保险公司全面负责实施。在保险公司指导下,通过社会公开招标形式,组建建设项目风险管理机构,共同对整个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与管理。与传统模式相比,保险公司可以将长期积累的工程建设防灾防损专业知识、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制度及程序应用到工程建设全过程,整合风险管理力量,降低工程出险概率,从而实现建设方和保险公司的双赢。

  在威宁路桥项目中,太保产险首先与建设单位上海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保险承保、财务、法律以及风险管理职能的落实等具体运行模式达成一致,在为威宁路桥建设(9.54,0.01,0.10%)项目提供保险的基础上,同时负责项目的现场风险管理,包括选聘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为确保选择合适的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太保产险采用邀请质监总站和高等院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团进行招标的形式,最终选定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项目现场风险管理机构。工程开工后,太保产险指定专人定期前往威宁路桥现场进行风险查勘、参加工程风险例会,会同风险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开展了包括设计审图、工程监理和工程平行检测等工作,并发挥自身技术和人才优势,实施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此外,公司还委托上海同济联合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成立风险管理研究课题组,对威宁路桥试点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研总结推广经验。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风险管理全委托模式呈现出四个优点:

  一是实现了风险管理的全过程覆盖。新模式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投保建设工程保险,具体包括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伤害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三个险种,风险管理从原来的施工阶段向前延伸至设计阶段,向后延伸至使用阶段,覆盖了工程的设计、建设和一段时间的使用期。共同投保还可降低投保成本和减少出险后的相互纠纷,操作上较为简便。

  二是风险管理更加专业和独立。原模式下,保险公司虽然能对保险责任内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但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熟悉、不连续,难以通过自身力量控制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全委托模式下,保险公司直接参与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选聘,可以更加主动地参与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对工程建设的监管更专业,独立性和公正性更强。

  三是风险管理各阶段实现有机连接。原模式下,各个阶段的监督管理制度虽已建立,但缺乏有机的连接,各个机构各管一段,形成事实上的割裂。全委托模式下,共同投保单位和共同保障单位一起对工程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实现了统一管理和有机连接。

  四是风险管理各方形成相互制衡。全委托模式通过委托关系的改变,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部分监管责任赋予保险公司和其聘请的风险管理机构,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控制行为形成了第三方制衡,有利于各方的相互监督。

  三、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总体来看,全委托模式通过形成施工现场投保方和承保方的双重控制机制,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但在运行中也遇到了一些瓶颈。

  首先,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费用无法列支。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中,风险管理费用项下只有监理费用、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伤害险的费用。由于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是非强制性险种,工程预算定额中并没有考虑此部分资金的归属科目,建设单位支付该部分保费时没有财务制度依据。建议在今后同类项目的工程预算定额中列明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保费,同时要求在工程施工完工时由工程质量各相关责任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单作为工程验收中一项必不可少的资料。

  其次,工程建设程序方面的规定尚待完善。根据《指导意见》,风险管理机构应具有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资质。目前同时拥有这三项资质的咨询机构很少,无法形成市场竞争,只能通过邀请招标确定。但是现行的工程审计制度要求所有合同均需通过公开招标并进行网上合同备案,否则会影响竣工验收等后续程序的办理。建议有关部门出台针对全委托模式项目在工程建设程序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或绿色通道。

  最后,新险种保险期限过长。《指导意见》规定了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0年,对于尚不成熟的险种,该保险期限偏长。而且市政工程项目在竣工2年后将移交给政府部门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10年的保费也不尽合理。建议有关方面能够出台保险细则,解决保险期限以及保险标的转移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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