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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对建筑工程相关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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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必须限期结算
日期:2009-7-30   阅读:1593
  本报7月29日讯(记者 傅晓峰)今天市建委发布消息,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否则,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办法规定,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主体阶段结算和竣工结算时限,结算文件经建设各方签章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备案表。
  又讯(记者 傅晓峰 通讯员 关学军)今天,市建委公布《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严禁招标人设定不合理低价招标及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要求,招标人必须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一经核实,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警告一次,警告累计达到三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凡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记一次不良行为,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从)业资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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