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擅长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刑事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
|
|
首页 -> 刑事辩护 -> 辩护技巧
|
辩护篇之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
日期:2009-7-28 阅读:1591 |
案情: 何某以昆仑公司名义与实业公司签合同收购大米,昆仑公司收货后支付2万元,余款28万元一直未还。何某给过实业公司一张承兑汇票,经验证系伪造无法变现;昆仑公司未参加本年度的工商年检。 焦点: 1.合同履行能力与合同履行行为的认定? 2.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主观方面的认定?
辩护词要点: 1.被告单位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何某所代表的昆仑公司虽没有参加本年度年检,但并未被吊销营业执照,故何某所代表的昆仑公司是合法的单位主体,被告何某没有采取虚构单位主体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与实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昆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绝大部分余款,未履行合同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在判断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还应当考察其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经查,其虽在本案中欠货款28万元,但其在外有200余万元的货款未回笼,货款不能及时收回是昆仑公司暂时无力支付本案债权人货款的原因,该原因是昆仑公司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并不是其在主观上不愿履行合同。故不能认定被告单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事实上,昆仑公司违约后,告知了债权人违约的原因在于资金周转困难,两次出具还款计划书和欠条,并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积极催收外债,这些事实均表明昆仑公司有经济履行合同的行为。 2.关于欺诈行为的问题。关于无法贴现的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问题,何某在侦查阶段就提出来源于其他债务人所转交,对该辩解,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未调查核实,不排除该辩解成立的可能性,亦不能认定昆仑公司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我国刑诉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定罪。 备忘: 《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及罪与非罪。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未规定这一罪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诈骗罪定罪处刑的。鉴于这类犯罪比较严重,又不同于普通的诈骗罪,故1997年刑法将它单独做了规定。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失所产生的纠纷。造成纠纷的当事人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不能把这种纠纷当作合同诈骗罪来处理。此外,还要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欺行为、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借签合同周转资金行为等界限。(马东:《刑法罪名精释:侵犯财产罪》) 盲点: 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犯罪构成要件,也是辩护的重点。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违约救济等具体客观方面情况的分析是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着眼点。 |
【收藏此信息】 【在线咨询】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