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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篇之关联事实未必能做证据 |
日期:2009-7-28 阅读:1819 |
案情: 村民周某与吴某素有隙,且周某为人心胸狭隘,报复心强。某日吴某一家三口中毒,或死或伤,状烈。案发半月前周某与吴某为琐事生口角。周某归案后供认投毒,但投毒地点不清,后以受刑讯翻供。 焦点: 1.本案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锁链? 2.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可否定罪?
辩护词要点: 1.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动机。公诉机关提供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外出半小时,不能证实去作案,且其所证实的被告人外出的时间与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受害人陈述的离开家的时间存在矛盾;证人证言关于毒鼠强种类、成分、包装、价格、颜色、来源等方面均与实际检测品相关特征存在矛盾;关于两家积怨的证言只能说明有作案动机,不能说明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凭积怨而确定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凭作案动机而确定被告人的犯罪嫌疑,继而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确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显然,这一逻辑推理缺少有力的证据加以佐证,因而是站不住脚的。 2.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投毒这一犯罪行为。除被告人自己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投毒这一犯罪行为。程序上看,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仅在两天内作过四次有罪供述,随后关押到看守所后就否认犯罪,且被告人是在被羁押未办理强制措施手续情况下,作的有罪供述。内容上看,有罪供述关于被害人家中情形的描述过于完备详尽,不合情理,同时该供述也因其所供述的投毒点与实际检测到的有毒食物不一致而不能相互印证,又在多次供述中对于购买鼠药的时间、鼠药的形态、作案的时间均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提供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证明被告人实施投毒犯罪行为的证据锁链,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手段或情节,故而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备忘: 1.《刑法》关于投毒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事诉讼法》规定。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62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盲点: 从口供出发,以口供为中心断案是绝大多数冤假错案存在的缘由所在。律师证据之辩,须深刻领会定罪量刑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犯罪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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