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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日期:2009-7-15   阅读:1550
  一、许可事项: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四、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企业或主管部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三)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由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企业法人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其他事项);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主管部门对负责人任职文件和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全套申报资料;
  (九)主办单位法定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一、许可事项: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企业或主管部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企业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见下表):
变更事项
 内  容  及  要  求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全套资料。
 
住    所
 
(经营场地)
 1、属企业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2、属房地部门公房需征得房地产部门同意;
 
3、属租赁房屋,需提交《租房协议》(租赁期限一年以上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4、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法定代表人
 1、企业主管部门对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和对原法定代表人免职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简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范围
 如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有效许可证复印件。
 
注册资本
 1、隶属法人单位在资信表上盖财务专用章;
 
2、隶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法人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经营期限
 联营企业经营期限变更需提交变更后联营协议;
 
隶属关系
 
主管部门
 1、企业原隶属法人和现隶属法人签订的分别同意转让接收企业的协议书(明确企业财产、债权债务及分支机构处理以及人员安排等法律关系),并由双方盖章;
 
2、原、现隶属法人的行政主管单位签署同意变更的意见并盖章;
 
3、现隶属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备注
 1、企业变更上述登记事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企业申请所有提交有关法律证件复印件,均应自被证明单位盖行政
 
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一、许可事项: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企业或主管部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或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本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清算负责人签字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注销的文件(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宣告破产的,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法院破产裁定书);
  (四)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明确成立清算组织人员名单、企业的人、财、物及债权债务处理的详细情况,并经主管部门确认、盖章);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六)企业行政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合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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