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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管理也须依法行政【原创】
日期:2017-06-06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本案中,某市对该市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采取的新举措,其目的是为了改善交通状况,其主观愿望是好的,并且在现实中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为了追求交通秩序的优化却不顾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自由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造成许多始料不及的副作用,引起诸多争议甚至于招致官司,这其中的“罪魁祸首”便是该市行政机关没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及行政合理性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现在我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1、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原则包含了两成层含义:(1)法律优先,即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2)法律保留,即行政活动应该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2、从法律优先的角度来看,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规定即禁止”,而对于人民而言“法无规定即许可”,“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在此,正是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没有严格依照现有法律,才导致了公民的许多私权利受到侵犯。


3、从法律保留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本案中该市行政机关把本应由其完成的行政职责交由大众来完成,导致了行政职权“虚置”,而公共权利的“泛化”,其违背了法律保留的规定。


(2)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合理性的产生主要是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要对于其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上进行控制,就必须引进行政合理性原则来对其“防微杜渐”。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1)符合正常理智;(2)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3)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4)行政行为符合比例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性质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达到的合理性和恰当性,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引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其措施谈不上科学合理,不符合正常理智要求。


3、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行政行为涉及到许多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者影响到的因素。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4、符合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该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应将该不利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行政机关应衡量其目的利益与所侵及相对人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政行为才具有合理性。


5、行政合理性原则还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对行政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似乎实现了管理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是违背了法律对于管理好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持续,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


    依法行政是法治时代对行政机关的迫切要求,只有做到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该市的事例给我们提供了很有价值的警示作用,只有切实的遵守在“法律授权才行政”的要求下,注意行政目标与行政手段之间的比例,才能避免类似的尴尬局面,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取得政通人和、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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