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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原创】
日期:2017-06-06

  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海勇说法:

 

(1)本案张某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其行为使两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2)可以向女子求偿,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管理人和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3)能,法条依据同上,此费用属于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付的必要费用。
(4)由张某偿还,张某与服务员形成的是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服务员可以向张某请求合同之债,但张某在之后可以向女子追偿。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质的,不能向女子要求报酬,但女子自愿给予的话,则为法律允许。
(6)不应,此为张某为了免除女子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无因管理人在此时既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根据民法理论,不应由张某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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