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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原创】
日期:2017-06-06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制度,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是法官适用法律的依据。但是,由于成文法具有的稳定性、抽象性、程序性和模糊性的固有缺陷,其往往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此时,我们就必须肯定法官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个案作出裁判的权力,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发展,对立法起到修正作用,避免具体条文的僵化和漏洞。

    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不能滥用,他在适用时必须满足两个要求1、合法性要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超越法律的具体规范,2、合理性要求,法官的判决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性和恰当性,不能违背了裁量权所以存在的本意。

    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所以我们必须增强法官队伍的素质,首先,应该严格考核准入,从社会中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招录合格人才,而不能是像以往一样从退伍军人中分配进入。;其次,要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培养实践性的法官人才;再次,要对已在法院的法官不定期在岗培训,适应不断更新的立法要求,正确适用法律。


    综上所述:

   “法律应该得到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这是法治的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不仅仅作为一个原则性的口号,更应该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去。自由裁量是法制通向法治的唯一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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