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上海律师网,上海律师在线法律咨询网
房产案件
合同案件
婚姻案件
劳动案件
刑事案件
人伤案件
首席律师介绍 | About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对上海审判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咨询电话:15721281731,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办公地点: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执业机构: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友情链接 | Links
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指南
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案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7-06-06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相关信息:

立案须知 2017-06-06
如何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 2017-06-06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 2017-06-06
怎样书写起诉状? 2017-06-06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流程和时限 2017-06-06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能否互相转换? 2017-06-06
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案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2017-06-06

首 页 | 业务专长 | 成功案例 | 诉讼指南 | 收费标准 | 律师团介绍 | 委托流程 | 律师文集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刘海勇律师团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
电话:15721281731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沪ICP备17020621号

Designed by Michael.Z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