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上海律师网,上海律师在线法律咨询网
房产案件
合同案件
婚姻案件
劳动案件
刑事案件
人伤案件
首席律师介绍 | About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对上海审判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咨询电话:15721281731,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办公地点: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执业机构: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友情链接 | Links
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代理网站制作合同案胜诉--刘海勇律师亲办
日期:2017-06-06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来某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路1415号6幢550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勇,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储茂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树立,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学科,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来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佳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0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7日、201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海涛、委托代理人刘海勇到庭参加了上述庭审,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学科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委托代理人栾树立到庭参加了后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来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25日在被告处签订《网站后续制作和维护等事宜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网站后续制作和维护等事宜的服务。网站制作分先期制作和后期维护,被告先期制作的截止交付的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如被告无法按时完成,则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八每日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第一年向被告支付费用人民币26,000元(币种下同)。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此第一年费用。然而被告虽经原告催告仍未按时完成网站先期制作的交付,致使网站因不完整而未能投入运营,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该网站前期投入的域名费及空间费用损失共计11,090元及因网站不能及时运营的广告损失4,000元。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请求法院:1、确认系争《网站后续制作和维护等事宜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共计26,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090元;4、判令被告承担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的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佳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原告在第二次庭审后修改了系争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导致被告无法登入,提供服务,期间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网站后续制作和维护等事宜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说明事项中第3条约定被告验证网站合法性及网站内制作(含内容)的结构并确认能够更改网站结构和内容,这是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前提。合同第一条第一款b项约定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站制作及维护的技术方有义务将网站不足告知原告;c项约定被告制作及维护原告网站信息内容(含原告提供)等不得侵犯他人权益,若造成损害原告利益,由被告自行承担,若是由原告提供造成的损害由原告承担,这是被告维护网站的标准,网站内容应该主要由被告提供;e、f项约定被告制作及维护网站应在2011年7月15日前完成,并让原告满意,否则原告有权单方撤销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责任,被告应交付给原告完整且能正常浏览使用的网站,若无法完成,则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八/日赔付给原告,此说明若被告没有在2011年7月15日完成义务,原告有权撤销合同,并追究被告责任。第一条第二款c项约定网站每2-3个月进行布局变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这表明被告应对网站布局进行变动,但是现在被告不能做到,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五条约定了违约责任;证据2、收据1份,证明原告签订合同后已支付给被告费用26,000元;证据3、2011年10月20日打印的网站现状截图1份,证明被告未按期完成网站先期制作,导致网站现在仍不能运营;证据4、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4份,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1份及收据1份,共同证明原告为注册包括系争的网站come980.com在内的come980.org、come980.net.cn、come980.com.cn、come980.so、come980.mobi、come980.co、come980.info等网站所支付的域名费、空间费、广告损失费11,090元,这是被告未能完成网站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证据5、被告公司网站网页信息3页,证明被告是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网)的代理商;证据6、邮件目录1页、邮件内容1页及邮件附件——汽车导购网建设方案1份,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储茂阳接项目时向原告描述的网站概况,建设方案是被告提供的;证据7、邮件目录1份,证明原告已经向万网支付了域名费用,万网要求原告在2011年4月14日前确认网站的验收;证据8、光盘2张及u盘1个,证明2011年11月7日当日网站的使用情况及内容信息不完整,网站的内容是2011年7月15日后添加的。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原告所述内容。原告称由被告确认网站材料,我方不予认可,合同说明事项第2条说明网站框架应由第三方万网制作,不是由被告对万网完成的网站进行验收,而是由原告对网站进行验收;说明事项第3条,被告对于万网完成的工作结果只能接受,做二次开发,且二次开发必须拿到原始开发的源代码,而源代码原告没有提供过;合同第一条第一款b项我方认为网站有很多不足,诸如源代码没有交付、万网制作的网站过于复杂需反复修改;c项表明应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网站信息,因为原告是网站运营商,而被告只是负责网站维护,原告拥有大量信息应向被告提供,涉及版权的问题,应由原告提供其享有版权的信息资料,可原告不予提供;e、f两项说明由于原告没有尽到相关责任,我方制作网站遇到很多困难,制作过程中我们一直不断向原告交付工作成果,不是到最后才提供;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我们确实收到此款;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确认,2011年10月20日的截图不是原告提供的网站样子,没有那么多的缺陷,当时网站已经非常完整,此恰恰证明被告一直向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原告可以在不同阶段看到工作成果;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万网开具的发票中,项目是增值电信服务费,看不出跟网站有何关系;这是原告与第三方的交易,与被告没有关系,且5张发票的时间、发票形式均不同;收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收据上的交款单位是北京郅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这是原告单方制作,与本案无关;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和万网是两个独立运营的法人,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且被告只是万网在域名、主机、邮箱三个基本业务的代理商,原告的域名、主机、邮箱直接和万网发生关系,没有经过被告,所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在2010年11月28日提供的网站建设方案是原告在向万网购买域名后要求被告出具的,以便原告选择由万网或被告进行其网站的建设;由于价格问题,被告提供的该建设方案原告最终没有采纳,是在万网将网站制作完成后,原告选择被告负责维护,类似于添加和优化;证据7真实性没有异议,2011年9月20日和2011年4月29日邮件的目录情况表明网站的前期制作是由万网完成的;2011年4月13日至4月16日的邮件都是原告与万网发生的,与被告无关;证据8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时间有异议,被告2011年7月15日前后都在为原告制作网站,网站是可以正常浏览的,即使网页上有缺图,也属于正常状态。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6、7对其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5因被告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虽对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形成时间有异议,故结合证据3,本院这两份证据确体现系争网站2011年10月20日及2011年11月7日现状无法认可;证据4因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无法明确系争网站所对应的发票上域名费用、空间费用为多少,收据又为原告单方制作,而原告对退回广告投放费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8日,原、被告通过邮件的方式就网站建设项目进行磋商,由被告向原告发送网站建设方案1份。2011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关于come980.com来就帮你网站后续制作和维护等事宜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网站后续制作和维护。说明事项第2条明确来就帮你网站首页(框架)及其相关内容制作由万网负责制作完成并正式合法开通;第3条注明被告已验收验证原告网站的合法性及其网站内制作(含内容)的结构并确认能更改其结构和内容信息(含文字、图片、数字、新闻等)。合同约定网站制作分为先期制作和后期维护两个阶段。第一条第一款b项规定被告不得擅自更改网站内容及其结构,若发现网站有不足地方需要改进应告知原告并征得原告同意;(注: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站制作及维护的技术方,有义务将网站的不足告知原告);c项约定被告在制作及维护原告网站内的信息内容(含原告提供)等不得侵犯他人权益,若造成损害原告利益的,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保留再追加被告责任的权益,若是原告提供造成的由原告承担;e项约定被告在制作和维护网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让原告满意,否则原告有权单方撤销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责任;f补充项明确被告必须在2011年7月15日之前交付给原告完整且能正常浏览使用的网站,若被告在这时间段无法完成,则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八/日赔付给原告,原告保留追究其造成的附带损失。第一条第二款c项约定网站每2-3个月进行布局变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若影响网站使用造成原告损失的则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损失及附带责任。第三条规定网站制作先期交付时间:2011年7月15日。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间为两年:自2011年4月到2013年4月,费用为每月2,200元,第一年原告全额支付被告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正(整),第二年每六个月结算。第五条约定被告不能履行其责任事项的,原告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第六条补充事项中明确双方签字合同生效,原告由刘海涛作为代表。原、被告法定代表人于合同最后签字,被告则加盖合同专用章。同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的费用26,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系争网站的状况如下:合同签订后至2011年7月15日被告添加了文章30篇、图片153张及相应的参数信息、按字母排序对车名所进行的产品分类;2011年7月15日后被告添加文章136篇,图片165张及相应的参数信息;到目前为止首页中的汽车品牌图标为被告添加;汽车知识栏下汽车品牌、汽车构造、汽车保养栏目是被告添加的,而知识栏目1空缺;汽车报价栏点进去就是“暂无图片”的提示,无论点哪款车型,描述均不全,但其中按价格区段、车型进行分类系被告完成;汽车装潢栏下改装欣赏中的图片未编辑相应名称;汽车维修栏下汽车维修商子栏全部只有名称,没有图片;汽车驾校栏下前三个框有名称无图片;新闻资讯栏下的新闻图片、新闻栏目3、新闻栏目4没有内容;商家加盟栏下缺协议内容;经销商栏下英文字母A-Z开头的品牌车辆经销商均空缺。

为了了解系争网站的前期状况及网站制作的相关行业惯例,本院于2012年3月2日至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业务主管表示,此网站的前期构架是万网上海分公司制作,目前可以正常浏览,但因至今行业内部无明确标准,故网站尚无法确认是否完整;网站中的内容只需凭管理员账号及密码即可在后台进行操作,无需源代码,且万网也会为客户提供培训服务。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显示,原告网站come980.com购买时已向万网支付从2010年11月22日至2011年11月22日的域名注册费139元;后又续交了2011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2日的域名费49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按期交付原告完整且能正常浏览使用的网站。

系争合同第一条第一款f补充项明确被告必须在2011年7月15日之前交付给原告完整且能正常浏览使用的网站。原告认为目前网站中诸多页面存在空缺,故被告违反此项约定;被告主张空缺是因为原告未确定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及图片,所以应当认定系争网站已经达到完整且能正常浏览的标准。本院认为,从业内人士的表述可见,此网站可以正常浏览,但是否完整并无行业标准,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网站“完整”的要求约定不明,故在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加以确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签订前邮件沟通的内容看,被告应当知晓原告创建系争网站的目的是进行汽车导购,所以从网站目前的完整性来看,除首页外的11个栏中汽车知识、汽车报价、汽车装潢、汽车维修、汽车架校、新闻资讯、商家加盟、经销商等栏目均存在部分空缺,现本院酌定被告完成该网站65%的工作量。被告抗辩未完成部分是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应内容所造成,但从合同约定的“被告在制作及维护原告网站内的信息内容(含原告提供)等不得侵犯他人权益,若造成损害原告利益的,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保留再追加被告责任的权益,若是原告提供造成的由原告承担”来看,原、被告双方均需提供网站的信息内容,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所缺内容由谁提供的情况下,双方亦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履行各自义务,现作为网站二次开发商的被告既未自己加足此部分的内容又未催告原告提供,故可以认定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先期制作完成期限内履行完义务。

根据双方约定的“被告在制作和维护网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让原告满意,否则原告有权单方撤销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责任”,原告通过诉讼的形式将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被告,被告虽有异议,却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原告要求解除系争采购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已支付的费用26,000元的诉讼请求,在网站未能先期制作完成的前提下,被告并未履行其后期维护的义务,故对于后期维护部分应当终止履行,对先期制作部分则需扣除被告的履行的费用后加以返还。现系争合同未对先期制作及后期维护的费用作出明确区分,而是约定每月的费用为2,200元。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的签订时间2011年4月25日及先期制作完成期限的2011年7月15日,以及被告完成工作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已完成网站先期制作的费用为4,000元为宜,故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已支付费用中的22,000元。

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逾期利息损失,结合合同中“被告必须在2011年7月15日之前交付给原告完整且能正常浏览使用的网站,若被告在这时间段无法完成,则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八/日赔付给原告,原告保留追究其造成的附带损失”的约定,原告所主张的逾期利息应当属于违约金,故原告既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也可以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然而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本院查询的系争网站在双方当事人合同期间内的域名费用亦远小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此经济损失应当已在违约金中得以弥补,故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0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对于以合同总价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的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每月费用为2,2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以一年的合同费用26,00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并未损害被告的利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来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佳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签订的《关于come980.com来就帮你网站后续制作和维护等事宜合同》解除;

二、被告上海佳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来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费用22,000元;

三、被告上海佳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来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来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由原告来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88元,被告上海佳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8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相关信息:

代理房屋买卖合同案胜诉 --刘海勇律师一二审均亲自代理 2017-06-06
代理交通事故案件胜诉 --刘海勇律师亲办 2017-06-06
代理网站制作合同案胜诉--刘海勇律师亲办 2017-06-06
代理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刘海勇律师亲办 2017-06-06
代理离婚被告案件胜诉 --刘海勇律师亲办 2017-06-06
公司股权纠纷案件胜诉 --刘海勇律师亲办 2017-06-06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胜诉 --刘海勇律师亲办 2017-06-0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刘海勇律师亲办 2017-06-06

首 页 | 业务专长 | 成功案例 | 诉讼指南 | 收费标准 | 律师团介绍 | 委托流程 | 律师文集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刘海勇律师团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
电话:15721281731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沪ICP备17020621号

Designed by Michael.Z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