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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离婚被告案件胜诉 --刘海勇律师亲办
日期:2017-06-06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金哲君,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刘海勇,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哲君,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某诉称,婚后,由于双方家庭、成长环境、地域和性格的不同,以及人生经历和思维方式的差别,致双方感情生活不融洽。被告对原告为家庭的付出无动于衷,而自己却置家庭、子女于不顾,且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双方所育之女吴天喻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孩子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感情基础尚可。被告在家庭生活中已经尽到了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且不存在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形,造成双方感情不睦系由于原告家长对双方婚姻的无端干涉,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初婚,双方于2009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吴天喻。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至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2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又于2013年7月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良好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目前产生的一些纷争,双方均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韩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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