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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内容: |
李超[
先生
] 11月3日到一家投资公司上班,与面试经理口头约定,底薪1500,额外加提成,两个月无责任底薪。两个月后不出单,自动离职或转兼职。 问题: 1 公司单方面要求我们一到两周 无底薪 试用,请问是否合法? 2 未交综合保险,是否合法?
因其他原因,我12月10日办理离职转做兼职。12月25日我到公司领11月工资(每月25日发上月工资)。公司老板告诉我没工资,原因是我来公司10天后(即11月13日),公司老板开过会,说不出单没底薪。正好开会当天我出去见客户,开会内容全然不知,事后也没人向我转达开会内容。 问题: 3 不出单无底薪之说,是否合法? 4 公司在用工之后,才单方面宣布,不出单无底薪,是否合法? 5 即便用人单位单方面更改“不出单无底薪”成立,单没人想我传达,我是否能拿到我辛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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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8 12:1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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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因你提的问题较多,我将按点回答: 1、不合法。只要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无底薪或者不签劳动合同而口头约定无底薪,均属违法.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以及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2、不合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不合法,第一点已分析,不累述。 4、不管其在用工前或后,都不合法。 5、劳动者有权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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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内容: |
顾雨静[
女士
] 我谈了一个男朋友和他在一起一年多了怀孕三次,本来想和他在一起结婚的,现在不想和他在一起了,我怕我以后不能再怀孕生孩子了,我21岁这么小以后怎么办呀!我想让他赔偿我应得的损失!这种事情该怎么处理呢! |
2009-12-26 10:5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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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首先,从法律角度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你这种情形属于未婚同居关系,基于此的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若打胎因男方胁迫,你现在又不能生育,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若你与男方还有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要求分割析产。 其次,从情理角度来讲,女方因打胎而不能生育,男方也应自觉承担起道义上的责任,适当作出赔偿。 最后,如还有疑问或法律需要可来电联系我们,刘海勇律师电话13764668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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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内容: |
KIM[
女士
] 唯一住房拍卖问题 房产没有跟合债权人做过抵押的,债权人(个人)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强行拍卖债务人与其家人共有的唯一住房?(此房产证上还有其他人名字登记,并还有银行贷款未还清) 问题1.-是否法律有明确规定没有抵押的唯一住房法院不可强行查封拍卖? 问题2.―但我在网上看到一些案例,说唯一住房现在也可以拍卖,用以大换小,以差换好的方式来给债务人提供住房,然后就拍卖了,不知这又是什么情况?是不是如果此房进行了抵押就可以用这种方式来强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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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3 11:4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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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判断:法院可以查封但不拍卖此房可能性更大。 2、你提的问题在法律界一直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0月26日出台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倾向于保护债务人基本生活房屋优先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里应该指出的是法院“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超过部分则是可以执行的。(法条全文可在本网站搜索到) 3、如果是此房进行了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14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解释,对设定抵押的房屋规定可以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 4、如还有疑问或法律需要可及时来电联系我们,刘海勇律师电话13764668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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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内容: |
夨憶.[
先生
] 7月5号一个外地的小包工头,凌晨5点-6点从工地三楼摔下来了,摔成了重伤,今年一年不可能工作了,现在人在医院,我想咨询下,如果通过法律解决,他会不会得到应有的赔偿?能得到多少? 事情是这样的,小包工头姓江,这里的负责人,姓杨,因为工地赶工期,甲方负责人,催乙方要在7月底之前完工,因为赶工期,7月4号晚上乙方加班到23:00-00:00,因为7月5号一大早就要上梁,吊机6:00到工地, 加班过后,乙方老板,看工人很累很吃力,就请他们吃夜宵,喝了酒,喝多了,吃完夜宵回来,乙方老板上楼准备睡觉,刚好碰到甲方负责人,也是刚刚回来,甲方负责人因为应酬,也喝多了,之后他们还大吵了一架,那时候大概是凌晨一点多,吵完后各自走了,甲方负责人在楼上睡觉了,乙方老板到工人 宿舍去了一下,大概呆了半个多小时,和工人说了一会话,之后就走了,直到第二天凌晨5:00-6:00 工人们起来上班,没看见老板,就到处找,但没找到,后来打了个电话给他,他在电话里说,他快要死了,他在配电房那里, 随后我们找到他了,马上送医院了,在找到他的时候,警方一名警官打来电话,问他在那?《乙方老板》乙方老板在5:00-5:30分,报警寻求过帮助,甲方负责人,和乙方老板没有任何合同 !请问通过法律解决,乙方老板,会得到应有的赔偿吗? 能得到多少? 请您尽快给我答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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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5 15:2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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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这里面出现了江包工头、杨负责人、甲方负责人、乙方老板,人物关系弄的非常混乱,我理解是江包工头就是乙方老板,杨负责人是甲方负责人。对人物关系确定后作如下答复: 1、从你的陈述判断甲乙双方是一种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方老板如果是承包人,对此则自行负责。 2、《建筑法》和《合同法》均规定了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如乙方作为一个分包人,就可以向总承包人索偿。赔偿的具体数额需根据你提供的重伤的具体材料来计算。 3、如还有疑问或法律需要可及时来电联系我们,刘海勇律师电话13764668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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