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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勇首页 -> 已经解答 |
姓名:
内容: |
叶子[
先生
] 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家庭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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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0 18: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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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管理员回复: 1、因不符合上海户籍管理规定,你所提到的新生婴儿无法在上海市办理出生登记 2、根据2008年3月8日《上海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故无法在上海市办理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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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内容: |
匿名[
先生
] 在公园游览时发生的意外人身损害。请问①伤残鉴定应依据什么标准?②上海对伤残赔偿金计算的年限是如何规定的?③能否告知伤残等级系数? |
2011-10-10 18:3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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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一般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上海目前还是根据法律规定的60岁以下计算年限20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5年; 3、您可以持本人身份证、病史病历、影像报告和所有片子来律所,本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的伤残等级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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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内容: |
刘亚红[
先生
] 刘律师你好,很冒昧的打扰你。我是刘亚红,刚才我和你通过电话的。就是我以前的一个网友欠我一共四十几万人民币。欠条我是有的。现在到期了,他不想还钱。我想请您来帮我打官司。 |
2011-10-10 16: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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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刘女士,您好!电话已经沟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间未主张权利,便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虽然有理也无法胜诉。再次希望您能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错过诉讼期,别让自己后悔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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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内容: |
小兔子[
先生
] 律师您好:十年前,我和别人发生民事纠分,被公安机关抓获,定为故意伤害罪。本人于今年投案自首之后,已经取保候审。现在需和对方协商,其目的是赔赏对方医药费,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从轻处罚,我愿意赔赏对方的医药费,希望对方接受赔赏时能写份退诉申请及同意不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最好对方能从新鉴定伤情。有可能吗?程序该怎么走,我该做些什么? |
2011-10-10 13:2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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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根据法律程序来讲,现在已经不可能再重新鉴定伤情。 2、但是您现在已经取保候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一般法院最后也不会判实刑,通俗讲就是不会判坐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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